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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10 13:04:06

询价转让是科创板独有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境内首发前持有的存托品证的新减持方式。截至2022年10月15号,共有25家科创板公司的股东完成37单询价转让。同时,为引导科创板公司股东依法合规有序转让,引入更多机构投资者接续投资,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上交所于10月14日修订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2年10月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本篇推文主要介绍询价转让的操作流程及信披相关要点。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科创板询价转让的要点整理。

一、科创板询价转让要点

1、适用对象

持有首发前股份的股东、境内首发前存托凭证的持有人

2、减持比例

每次单独或者合计拟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科创公司股份总数的1%

注:多个股东可以合并转让

3、转让方相关规定

(1)存在减持新规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不得进行询价转让;

详情查看: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九条、第十条、第十条

(2)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指定询价对象,不得干预确定询价对象的过程;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需遵守窗口期限制,在窗口期内不得启动、实施和参与询价转让。

询价转让VS窗口期

窗口期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

年度报告

前30日(注:处于年度报告披露期内但尚未披露年度报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询价转让)

前30日

半年度报告

前30日

季度报告

前10日

业绩预告或快报

前10日

重大事项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受让方相关规定

(1)受让方通过询价转让受让的股份,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股份不属于《减持细则》规定的特定股份,不适用特定股份减持的规定。

(2)前款规定的不得转让期限届满后,持股5%以上的受让方卖出所受让股份的,适用《减持细则》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3)受让方是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包括符合科创板首发网下投资者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已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等。(详情查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

5、转让价格下限

认购邀请书载明的本次转让价格下限,不得低于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科创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

6、询价对象数量

(1)不少于10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

(2)不少于5家证券公司。

注:详情查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二、科创板询价转让流程

股东可以委托券商组织实施询价转让,券商负责确定询价对象、发送认购邀请书、收集认购报价表、确定转让结果及申报过户。

具体流程和时间安排如下:

询价转让最快在一周内就可以完成。如下面这家科创板公司的询价转让,在2022年6月21日披露询价计划书,同月24日披露定价情况提示公告,25日披露询价转让结果,从披露询价计划书到询价转让结果,询价转让用时不到一周就完成了。

三、询价转让相关报告及公告披露要点

介绍完询价转让的流程,我们接下来看看询价转让流程中涉及的相关报告书及公告需要披露的内容包含哪些。

股东询价转让委托书

应当载明本次拟询价转让的股份类别、数量、委托有效期限,以及委托证券公司办理询价转让申报过户和资金清算交收事宜等内容。

认购邀请书

应载明拟转让股份的股东名称及转让股份的数量、报价要求及截止时间、转让价格下限及转让价格等事项。

询价转让计划书

1、询价转让计划书披露内容包含:

(1)拟转让股份的股东名称;

(2)拟转让股份的数量;

(3)股东进行转让的原因;

(4)拟转让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情形的声明;

(5)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为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6)转让价格确定方式与转让价格下限确定依据;

(7)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2、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询价转让的,在所披露的询价转让计划书中,除披露前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科创公司是否存在《上市规则》第八章第二节规定的应当披露的经营风险;

(2)是否存在可能导致科创公司控制权变更的情形;

(3)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4)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注:证券公司对参与转让的股东出具的核查意见,应当作为询价转让计划书的附件一并披露。

提示性公告

披露初步确定的转让价格、转让数量等信息。

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

披露内容包括:转让股东名称及实际转让数量;本次转让价格及询价对象的报价、获配情况;受让方名称、受让数量、受让后持股比例及限售安排等。

参与转让的股东因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或者其他原因未能转让,或者受让方未认购的,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中应当披露。

注:证券公司应当就本次询价转让相关事项出具核查报告,并当作为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的附件一并披露。

作者简介 …

邹翠蓉:

合规交易规则研究团队主管,主要研究特定股东合规交易、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则,撰写合规增减持业务干货、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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